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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9日 09:22 发布者:通化市档案馆 



  一、档案范围:本馆保管的档案分为向社会开放,限制使用和从严控制使用三类。


  1、向社会开放档案范围: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一般档案,及未满三十年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2、限制使用档案范围:自形成之日起未满三十年及已满三十年,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3、从严控制使用档案范围: 

  (1)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做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及重大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2)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不宜公开的有关政治历史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3)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4)有关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以及肃反等政治活动不宜公开的档案;

  (5)有关国家军事、外事、经济、技术秘密、领土地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

  (6)档案形成单位移交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7)未解密的密级文件。


  二、利用档案手续:


  1、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身份证、介绍信等)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取个人及其亲属的档案,需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方可查阅;

  (3)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为其他目的而利用开放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方可查阅。

  (4)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根据《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2、限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 凡要求利用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明确利用者的身份及利用档案的目的与查阅内容,经本馆审核并报请档案馆馆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3、从严控制使用档案的利用手续:需持立档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内容,并有立档单位的领导签名,经本馆审核后并报请档案馆馆长审批同意方可查阅。


  三、其他规定: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2、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负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我馆档案出证提供免费复印,为保护原始档案的完整性,查阅者每人每天调阅实体档案不超过10卷,复印不超过30张,若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增加数量的,经本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获取;若需批量复印的,请提前进行申请预约,获取时限以具体情况而定。

  4、本馆人员只能查阅与工作相关的档案,查阅其他内容,需按规定提供介绍信或工作函件。

  5、本馆馆藏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出馆。

  6、凡连续利用同份档案三次后,本馆有权不予接待。

  7、对于影响本馆工作秩序,干扰、妨碍他人的利用者,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



通化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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