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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3:59 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5〕38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及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当前,面对档案涉及领域不断扩大、档案内容不断丰富、档案社会需求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环境不断升级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档案馆库建设及基础设施落后,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档案服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馆机制体制不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传承历史文化记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战略部署和发展布局,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全面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努力构建体制机制完善、馆库设施完备、资源结构合理、利用服务高效、干部队伍精良的档案工作开放服务新格局,为通化绿色转型、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健全和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坚持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档案局(馆),履行档案行政管理、档案保管利用等职能,符合条件的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档案局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馆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应移交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下同)和政府公开信息。各级各类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室和其他档案保管机构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扎实推进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是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纳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切实改变通化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落后的局面。要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定新档案馆功能定位,确保新档案馆符合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力争3至5年内把各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符合规范、绿色环保的档案馆新馆,彻底改变“无库房”“危房馆”现象。对已经纳入国家规划的县(市、区)档案馆建设项目,要在规划期内完工并投入使用。全市综合档案馆要全面加强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基层档案工作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对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指导开发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档案工作。村、社区及其区域内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四)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安全等级认证制度,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档案整理、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扶持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业、信息软件开发业、档案用品制造业以及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涉及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寄存、档案展览制作等项工作,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支持各地档案学会组织开展档案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培训等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建立家庭档案。支持个人征集、保管、展示其收藏的档案,并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


  三、切实提升依法治档能力


  (一)强化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档案事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档案接收与移交、档案馆库建设、档案安全保密、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专项检查,预防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伪造涂改档案、损毁丢失档案等违反《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二)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依法治档的社会氛围。要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要加大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及新领域、新专业、新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及时制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各专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四、建立健全档案资源体系


  (一)坚持和完善归档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贯彻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及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建立并完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保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全覆盖。凡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应归档的电子档案及传统载体的照片、录音、录像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在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企业破产改制等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范档案归属与流向,妥善处置档案,严防档案流失。


  (二)加大档案接收工作力度。贯彻执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同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接收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要向民生领域延伸,向新成立的经济、社会组织延伸,向新载体、新形态和新专业内容延伸,扩大档案收集范围,改善馆藏结构。


  (三)拓宽档案征集渠道和领域。多渠道发掘档案征集信息,加大对历史文化、自然遗产、著名人物、城市建设、民俗民风、文化教育、特色产业、地方特产等相关档案资料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资源。完善档案社会征集网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征集活动。


  (四)加强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档案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解决重大活动、重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重大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做好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与移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和各类非公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五)加强民生档案资源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形成的关于公民社保、婚姻、出生、教育、就业、居住、迁徙、财产、信用、医疗、奖惩等各个方面的原始凭证和历史记录,都要纳入档案收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提供利用和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民生档案接收进馆机制,及时接收各类涉及民生的档案。


  (六)推进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之中,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各类业务工作信息系统应具备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各单位档案部门应与文秘部门、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协作配合,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登记备份。各单位当年形成的文书类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不含涉密文件)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档案馆。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档案管理软件,加快实现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移交规范化。


  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体系


  (一)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档案信息服务作为提供政府公开服务的一部分,统筹安排档案利用服务、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改善档案查阅场所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软硬件环境,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确保应开放的档案全部开放。要改进查阅利用方式,简化利用手续,创造方便利用条件,免除利用收费。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要及时整理、鉴定,优先提供利用。


  (二)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列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切实解决数字档案馆建设所需资金、人才、技术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数字档案室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解决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档案数据存储所需设施设备问题。各级档案馆(室)要加大力度,切实提高馆(室)藏档案数字化率。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原件安全保密。已实现数字化的档案原件要妥善保管,一般不再提供利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建成数字档案馆,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建成数字档案室。


  (三)加大信息开发力度。档案馆(室)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的需求,充分发掘利用馆(室)藏档案资源,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各方面提供深层次、高质量的档案信息产品。要积极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结合本地、本馆实际,办好馆藏档案展、历史文化专题展、国情市情教育展,开展革命传统和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推动通化绿色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促进资源共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实现档案信息社会共享为目标,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传输网络和平台,积极推进城乡之间、馆际之间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支持档案馆(室)把可公开的各类档案、信息上传网络,开展远程利用。各级综合档案馆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逐步建立市、县两级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资源网络体系,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体系


  (一)切实改善档案保管保护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投入,提高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为档案馆(室)配备防火防盗、恒温恒湿、档案消毒等智能化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制定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落实档案抢救保护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国家档案得到及时抢救、有效保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全面提高档案保护技术水平,加大珍贵破损档案抢救工作力度,加强档案保护、修复、缩微等技术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二)加大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力度。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档案安全保密检查。要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及安全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及时更新、配备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体系,推进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对馆藏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市档案馆要统筹做好档案异地异质备份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绩效考评内容,定期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推动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馆在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档案编研、陈列展览、教育科研以及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取消查档收费后,各级财政预算要保障同级档案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加强对档案事业经费的审计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科学使用。


  (三)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档案部门队伍建设,保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编制、人员,优化档案干部队伍结构和档案专业人才队伍。要加大对档案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为档案干部学习培养、下基层任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高素质档案干部队伍。


  (四)加强档案宣传。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充分挖掘档案资源的现实和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有档案特色、有社会影响力、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精品力作,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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