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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核心职能,全面挖掘通化历史文化资源,留存城市记忆,充实馆藏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 ,通化市档案馆现面向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长期征集散存于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史志典籍与地域文艺作品。历代编纂记载通化历史的史、志、鉴、图书、报刊、画册、内部刊物等;反映本地风土人情的文学、戏曲、书画等文艺作品。

  (二)地域人文与自然风貌资料。反映通化境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民俗风情、方言谚语等相关实物、地图、照片、书籍报刊等。

  (三)革命历史档案。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辈在通化开展革命活动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及相关照片、实物等。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通活动资料。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通化视察、调研期间形成的照片、题词、录音、录像、光盘及相关实物资料。

  (五)知名人士档案。通化籍或曾在通化工作生活的知名专家学者、文艺家、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省部(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手稿、著作、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及实物等。

  (六)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反映通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图片、音像、实物等资料。

  (七)荣誉表彰与政务外事实物。全市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奖杯、奖牌、证书及相关文字和声像资料;各级机构在政务、外事活动中接受的代表性礼品。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反映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实物等资料。

  (九)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鼓励单位或个人无偿捐赠档案资料。捐赠档案归国家所有,由市档案馆永久保存。档案馆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对捐赠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并依法提供利用。严格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可对不宜公开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二)复制留存。对有重要价值但所有者不愿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提供数字化扫描、复印等服务,原件归还本人,复制件由档案馆收藏保存。

  (三)上门征集。针对特殊情况或珍贵档案,档案馆提供专人对接、上门征集服务,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集时间

  长期面向社会征集。

  四、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通化市档案馆联系。


  联 系 人:档案馆接收征集科
  联系电话:0435-5008870
  电子邮箱:
th-da@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姓名+联系+档案征集”)
  联系地址:通化市江南大街1096号 通化市档案馆
  邮政编码: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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