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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档案馆民间档案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4:07 发布者:通化市档案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挖掘我市悠久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历史记忆,全面收集记录通化发展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化市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民间档案征集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档案资料征集的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社会上或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资料。


  1.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通化市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像)等档案及使用过的实物。


  2.历任省级党政军领导同志(副省级以上职务或少将以上军衔)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讲话稿、信函、题词、信函、照片、印章、录音(像)、印章等档案及使用过的实物。


  3.在我市工作过和通化籍在国内外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者、专家、作家、科学家、艺术家、企业家、劳模和运动员档案以及革命烈士、战斗英雄、爱国人士等档案(包括著述、题词、证书、笔记、诗文、照片、书信、录音带、奖杯、奖牌、奖章、传记、墓志碑文等)。


  4.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名企、名店、名品档案资料等。


  5.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风俗、人文地理、自然风貌、建筑艺术、文化艺术、民族宗教等文献资料,包括各种有价值的照片、票证、证章、商标、契约、图案、小报、传单、家谱等。


  6.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捐赠。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永久保管于通化市档案馆。市档案馆为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整理、安全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按国家法规予以保护。捐赠单位或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寄存。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市档案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凡以寄存方式被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仍属于当事人,代存期间,市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并可对所代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利用。


  3.复制。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赠、代存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可提供数字化扫描或复印复制服务,原件归还本人,扫描件、复印(复制)件在馆内保存。


  4.上门征集。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市档案馆也可提供上门征集服务。档案资料拥有者可直接与通化市档案馆联系,通化市档案馆将派专人跟踪对接、上门现场征集。


  三、征集时间


  长期征集。


  四、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通化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人:李彬

  联系电话:0435-5008870 

  电子邮箱:th-da@163.com(邮件名称请注明“姓名、联系电话及主要内容”)

  联系地址:通化市江南大街1096号 通化市档案馆

  邮政编码:134001



通化市档案馆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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