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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须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9日 09:29 发布者:通化市档案馆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和侨胞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目的、范围,并进行查阅档案登记,经接待人员同意,均可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二、查阅本馆未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资料,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注明查阅范围和目的,经本馆及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鉴定档案利用协议后,由本馆接待人员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档案馆提供现场查阅、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等服务方式,利用者非经许可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室。


  四、禁止携带水、食物等容易损毁档案的物品和录像机、照相机等各种带有摄录功能的设备进入查阅区;禁止使用手机等设备对档案原件进行拍照或录像,违者取消查阅资格。


  五、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保守国家机密,严禁拆散、涂改、折叠、勾划、裁剪、撕毁、抽出或做出标记等损坏档案的行为,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阅览时请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本馆任何区域内禁止吸烟。


  七、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但须注明所引用档案材料的出处(即通化市档案馆名称)。除经本馆同意,利用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信息。


  八、外埠利用者可通过电话、邮箱方式联系本馆工作人员,通过公共电子邮箱传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实现异地查阅。如需我馆出具档案证明,可委托快递公司来馆办理取件手续,以货到付款形式邮寄。


  查询电话:0435-5005171

  电子邮箱:th-d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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